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5】53号)及《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修订《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国土房屋发【2017】)256号)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最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申请保障家庭成员中作为申请人的需具有市内四区居民户口;
2、申请保障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以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本数)。住房建筑面积是指所有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拥有住房面积之和,包括申请之日前5年内交易、继承、赠予、征收(拆迁)的住房面积。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具有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户籍和居住证的家庭成员计算。
现将2019年上半年通过审核的188户最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5天,凡对下列家庭的申报情况有异议者,可在2019年8月4日前,向大连市住房保障中心举报,举报内容要真实、有效、具体,并附举报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对经查实确属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将按规定不予列入保障计划。
大连市住房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